總會各職務人員之產生
- 名譽總會長:卸任總會長得聘為本會名譽總會長,剛卸任之總會長為輔導名譽總會長。
- 總會長:本會設總會長壹人,經由各分會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推派代表人參選,參選人資格須擔任過本會總會長、分會會長(擔任過一屆以上本會副總會長、諮詢委員以上職務者,經由總會會員代表以上(含監事)投票選任之。
- 副總會長:由各分會之會長擔任之。
- 諮詢委員:由卸任之副總會長,總會監事長擔任之。
- 資深理事:資深理事之產生途徑是由各分會推派至總會擔任理事暨監事人員中,若連續八次出席總會之理監事聯席會議暨會員大會者或三年內出席十次總會之理監事聯席會議暨會員大會者,得聘任為資深理事,出席率之計算追溯至2009年元月起,推舉之責任,由總會秘書處依簽到之紀錄提報符合資格者,經總會長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聘任之。
- 理事及會員代表:由各分會就理監事及會員中選派之,其人數依下表
會員人數 | 理事名額 | 監事名額 | 會員代表 |
30 – 50人 | 1 | 1 | 1 |
51 – 100人 | 2 | 1 | 2 |
101 – 150人 | 3 | 1 | 3 |
151 – 200人 | 4 | 1 | 4 |
201 – 250人 | 5 | 1 | 5 |
251 – 300人 | 6 | 1 | 6 |
301 – 350人 | 7 | 1 | 7 |
351 – 400人 | 8 | 1 | 8 |
401 – 450人 | 9 | 1 | 9 |
450以上 | 10 | 1 | 10 |
451人以上依此比率類推,每50人增加理事及會員代表各一名 |
- 監事長: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經由各分會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後,報名參選之,參選者須有分會監事二年以上之經驗或總會資深理事以上職務者,由總會會員代表以上人員投票選任之.
- 監事:由各分會就理監事及會員中選派之。
- 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長,副財務長:本會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財務長壹人,副財務長壹人,由總會長選聘並向總會報備解聘亦同。
- 顧問:總會秘書長、財務長可由本會有效會員中聘任,任期届滿時,得由總會長提名,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聘任為顧問。
十一、特聘顧問:有效會員中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禮聘為特聘顧問。
十二、榮譽顧問:榮譽顧問由非本會會員有特殊貢獻者中選聘之。
十三、台灣學校派遣董事:
- 由總會長提名三人以上再由理監事會議表决通過。
- 尊重台北學校董事三年一任的體制,每三年選舉一次第二年與第三年輪空不再選舉。
- 若因該董事缺席過多或請辭等事件發生,次屆總會長可以再行提報新的人選,重新表决以補足任期。
第十八條:總會各職務人員之權利與義務一覽表
| 總會長選舉權 | 總會長被選舉權 | 監事長選舉權 | 監事長被選舉權 | 常務理事會出席權 | 理監事聯席議出席權 | 會員大會出席權 | 應繳會費(USD) |
名譽總會長 | V | | V | V | V | V | V | 200 |
總會長 | V | V | V | V | V | V | V | 2000 |
副總會長 | V | V | V | V | V | V | V | 0 |
諮詢委員 | V | V | V | V | | V | V | 200 |
資深理事 | V | | V | | | V | V | 200 |
理事 | V | | V | | | V | V | 0 |
會員代表 | V | | V | | | V | V | 0 |
監事長 | V | | V | V | V | V | V | 1000 |
監事 | V | | V | V | | V | V | 0 |
秘書長 | | | | | V | V | V | 0 |
財務長 | | | | | V | V | V | 0 |
顧問 | V | | | | | V | V | 200 |
特聘顧問 | | | | | | V | V | 0 |
榮譽顧問 | | | | | | V | V | 0 |
( * )代表部分擁有 |
- 總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為會員代表會議之當 然主席。
- 總會長因公出國或請假時,其職務代理順位如下:第一順位輔導名譽總會長,第二順位總會長所屬分會之副總會長,第三順位其他副總會長。
- 監事長因公出國或請假時,其職務代理順位如下。第一順位為剛卸任之監事長。第二順位為其他監事。
- 總會長或監事長因故請辭時,若時間在四月底前,則在收到正式辭職公文後。原產生該職務之選務委員會,應立即運作,於一週內公告接受重新選舉登記。第二週底舉辦重新選出接任人選。若辭職日期在5月1日以後,則依代理順位,由代理人出任總會長或監事長任期至12月31日止。
- 常務理事會議;現任總會長,副總會長,為當然常務理事會成員(不克出席者可委託代理),負責處理臨時或緊急之各項議案,監事長,秘書長,財務長,得列席常務理事會。
- 總會各職務人員,除會員代表,副秘書長及副財務長外,得出席理監事聯席會,表決各項議案。
- 總會各職務人員除副秘書長,副財務長外,均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總會長,表決各項決議。
- 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顧問、資深理事,為直屬總會之聘任職務,其資格之認定須具備下列條件:
- 為各分會之有效會員
- 須繳清當年度應繳總會之年費 如以上任一條件未合規定即予以停權(包括所有表決權及選舉權、被選舉權)
- 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顧問、榮譽職人員無出席率之限制,不計入會議應出席人數,唯出席時應計入應出席及已出席人數。
- 資深理事每年需出席總會會議二次或二次以上。
- 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顧問、資深理事,為直屬總會之聘任職務,若因上述原因被停權者得向總會理事會申請恢復被停權之權利。其恢復要項如下:
- 申請者仍為本會各分會之有效會員。聘任時亦同。
- 需繳清未繳之全數會費.
- 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顧問、無出席率之限制,資深理事每年需要出席總會會議兩次或兩次以上。
- 同一代表會員得參加複數分會但不得出任複數總會職務。
十、 總會聘任職務,因分會推派職務而擔任總會副總會長,理事或監事時,該聘任職務應予保留並停權,俟副總會長,理事或監事任期届滿後再複權行使聘任職務。
十一、總會長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或會員大會通過後,得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暨提名通過主任委員人選 ,其中本章程規定至少需設立下列二個委員會。
- 法規委員會;
- 委員人選資歷必須任咨詢委員以上,並必須先徵詢其意願後,再由總會理監事會議中推舉多人並經表决後產生。
- 任期三年每三年選舉一次,若有人離職再進行補選,補選的委員任期到其餘下的任期結束。
- 國際交流委員會:負責與各國際友會間之交流活動,其中組團參加亞洲總會暨世界總會為例行工作。
第十九條:本會總會長、監事長之任期壹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本會會計年度與總會長、監事長之任期起訖時間為01月0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六章:會 議
第 廿 條:本會每年召開理監事聯席會暨會員代表大會共四次,定期於三、六、九、十二月召開,其中會員代表大會次數以二次為原則,九月份規定召開之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以輪流在各分會會員所在地召開為原則並由開會所在地分會負責承辦,其地點及議程,由總會長與各副總會長協調決定之。如總會長選擇非分會所在地為開會地點時須經過理監事會議通過方可執行。
第廿一條:本會總會長、副總會長及監事長一致同意下,必要時經協調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廿二條:本會每年至少舉辦兩次諸如專題研討、觀摩、展覽、旅遊等活動,以促進台、越兩國民間及會員間之情誼;活動型式及舉辦地點,由總會長與各副總會長協調辦理。
第七章:經費
第廿三條:本會會員每年應繳納會員年費:按各分會轄區所屬會員人數每位分會會員每年繳交美金伍拾元正,名譽總會長每年美金貳佰元正,總會長每年應繳美金貳仟元,監事長美金壹仟元,副總會長,理事暨監事取消免繳,諮詢委員、顧問及資深理事每年應繳美金貳佰元正充當本會經費。
卸任總會長至少要多增兩億越盾移交, 並於改選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由新任總會長宣佈移交金額。
第廿四條:本會會費應於每年3月31日前繳納,而聘任職務之會費可委由分會收繳,以確認有效會員資格,逾期未繳納應予停權。
第廿五條:本會經費不敷使用時,經總會長、副總會長及監事長協調同意後,得向有關機關申請補助,或向各會員募捐贊助。
第廿六條:本會收支帳目應隨時由監事長查核,並由財務長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供會員代表查核。
第八章:選舉
第廿七條:本會於每年六月份會議成立選務委員會,由名譽總會長1名擔任主任委員,諮詢委員及資深理事4名擔任委員,外聘委員2名,由政府機關中選任,委員會成員由總會長提名,大會通過後擔任之。
第廿八條:選務委員會成立後,隨即公告報名參選並於9月底前完成選舉。並於12月底前完成新.舊總會長、監事長交接
- 報名候選人需經所轄分會理事會通過推薦提名。
- 報名候選人非公司負責人、總經理者需要檢附公司推薦函。
- 報名候選人需要檢附中華民國護照影本或身份證影本及 越南居留證或工作證影本。
- 選舉人不得以委託書參予投票
- 選舉人名單由各分會理事會通過之總會理監事,會員代表名單中,依章程規定執行之。
第廿九條:總會長,監事長候選人採取報名方式參選﹐報名資格需符合章程第十七條第2項及第七項之規定.
第_______屆總會長參選報名表
姓名 | | 所轄分會 | |
總會職稱 | | 分會職稱 | |
候選人會務發展暨推動計劃:(如有) |
所轄分會提名同意簽名 | 分會蓋章處 |
分會名稱 :_______________ 會長簽名 :_______________ 監事長簽名:_______________ | | |
第九章: 附則
第 卅 條:本會為便於會務之推行,得依章程之宗旨,訂定各項施行細則,會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之。
第卅一條:本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須由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出席,出席代表過二分之一人數通過,送請我國輔導機關備案後實施。
第卅二條:本總會不支持特定政黨,與各政黨之互動,只著重於送往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