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
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通過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廿一日修訂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修訂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修訂
二○○三年二月廿日修訂
二○○四年四月十日修訂
二○○四年十一月卅日修訂
二○○五年七月九日修訂
二○○五年十二月廿四日修訂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修訂
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修訂
二○○七年三月九日修訂
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修訂
二○○九年五月十六日修訂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訂
二○一○年七月十日修訂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修訂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修訂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修訂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訂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修訂
二○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修訂
二○一八年三月三日修訂
第一章: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THE COUNCIL OF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IN VIETNAM」(簡稱CTCVN),越南譯名為「HIỆP HỘI THƯƠNG MẠI ĐÀI LOAN TẠI VIỆT NAM 」(簡稱CTCVN)。 會徽如附圖。
第 二 條: 本會為非營利之全國性民間社團組織。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在會員代表會議通過之指定辦公會址。
第二章:宗 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促進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投資之我國廠商間之聯繫、互助、合作與經驗交流,共謀事業發展及權益保障,並加強台、越兩國工商界間之經濟、交易、文化交流與合作為宗旨。
第三章:任 務
第 五 條: 協助會員解決有關投資貿易糾紛,隨時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第 六 條: 彙編、蒐集、統計及研究台、越兩國經濟政策、工商業法令與活動,定期出版會訊,提供會員參考。
第 七 條: 協助會員與越南政府有關機關及其他工商業團體從事聯誼交流。
第 八 條: 舉辦各項聯誼活動,增進台、越兩國民間瞭解,以及促進全體會員及眷屬之情誼。
第四章:會 員
第 九 條: 本會得在越南全國各省、區或直轄市得設立分會,設立資格為當地擁有三十位會員以上,並為經我國駐越南代表處或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登記有案之台商團體,在完成申請手續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審查通過後,得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享有參加會員代表會議、選舉或被選舉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享有本會提供各項服務之權利。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得以書面要求提供本會會務及財產等事項說明之權利。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得依本會宗旨,研提具體可行建議,以促使本會進步與發展。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具有恪遵本會宗旨及大會決議之義務。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具有按規定繳納各項費用之義務。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應維護本會名譽及權益,並以互助互惠之精神,促進會員間之團結合作。
第五章:組 織
第十七條: 總會各職務人員之產生
總會各職務人員之產生
會員人數 | 理事名額 | 監事名額 | 會員代表 |
30 – 50人 | 1 | 1 | 1 |
51 – 100人 | 2 | 1 | 2 |
101 – 150人 | 3 | 1 | 3 |
151 – 200人 | 4 | 1 | 4 |
201 – 250人 | 5 | 1 | 5 |
251 – 300人 | 6 | 1 | 6 |
301 – 350人 | 7 | 1 | 7 |
351 – 400人 | 8 | 1 | 8 |
401 – 450人 | 9 | 1 | 9 |
450以上 | 10 | 1 | 10 |
451人以上依此比率類推,每50人增加理事及會員代表各一名 |
十一、特聘顧問:有效會員中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禮聘為特聘顧問。
十二、榮譽顧問:榮譽顧問由非本會會員有特殊貢獻者中選聘之。
十三、台灣學校派遣董事:
第十八條:總會各職務人員之權利與義務一覽表
| 總會長選舉權 | 總會長被選舉權 | 監事長選舉權 | 監事長被選舉權 | 常務理事會出席權 | 理監事聯席議出席權 | 會員大會出席權 | 應繳會費(USD) |
名譽總會長 | V |
| V | V | V | V | V | 200 |
總會長 | V | V | V | V | V | V | V | 2000 |
副總會長 | V | V | V | V | V | V | V | 0 |
諮詢委員 | V | V | V | V |
| V | V | 200 |
資深理事 | V |
| V |
|
| V | V | 200 |
理事 | V |
| V |
|
| V | V | 0 |
會員代表 | V |
| V |
|
| V | V | 0 |
監事長 | V |
| V | V | V | V | V | 1000 |
監事 | V |
| V | V |
| V | V | 0 |
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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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V | V | 0 |
財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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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V | V | 0 |
顧問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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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V | 200 |
特聘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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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V | 0 |
榮譽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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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V | 0 |
( * )代表部分擁有 |
1.為各分會之有效會員
2.須繳清當年度應繳總會之年費
如以上任一條件未合規定即予以停權(包括所有表決權及選舉權、被選舉權)
3.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顧問、榮譽職人員無出席率之限制,不計入會議應出席人數,唯出席時應計入應出席及已出席人數。
資深理事每年需出席總會會議二次或二次以上。
1.申請者仍為本會各分會之有效會員。聘任時亦同。
2.需繳清未繳之全數會費.
3.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顧問、無出席率之限制,資深理事每年需要出席總會會議兩次或兩次以上。
十、 總會聘任職務,因分會推派職務而擔任總會副總會長,理事或監事時,該聘任職務應予保留並停權,俟副總會長,理事或監事任期届滿後再複權行使聘任職務。
十一、總會長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或會員大會通過後,得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暨提名通過主任委員人選 ,其中本章程規定至少需設立下列二個委員會。
第十九條:本會總會長、監事長之任期壹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本會會計年度與總會長、監事長之任期起訖時間為01月0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六章:會 議
第 廿 條:本會每年召開理監事聯席會暨會員代表大會共四次,定期於三、六、九、十二月召開,其中會員代表大會次數以二次為原則,九月份規定召開之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以輪流在各分會會員所在地召開為原則並由開會所在地分會負責承辦,其地點及議程,由總會長與各副總會長協調決定之。如總會長選擇非分會所在地為開會地點時須經過理監事會議通過方可執行。
第廿一條:本會總會長、副總會長及監事長一致同意下,必要時經協調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廿二條:本會每年至少舉辦兩次諸如專題研討、觀摩、展覽、旅遊等活動,以促進台、越兩國民間及會員間之情誼;活動型式及舉辦地點,由總會長與各副總會長協調辦理。
第七章:經費
第廿三條:本會會員每年應繳納會員年費:按各分會轄區所屬會員人數每位分會會員每年繳交美金伍拾元正,名譽總會長每年美金貳佰元正,總會長每年應繳美金貳仟元,監事長美金壹仟元,副總會長,理事暨監事取消免繳,諮詢委員、顧問及資深理事每年應繳美金貳佰元正充當本會經費。
每屆卸任總會長至少要多增兩億越盾移交, 並於改選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由新任總會長宣佈移交金額。
第廿四條:本會會費應於每年3月31日前繳納,而聘任職務之會費可委由分會收繳,以確認有效會員資格,逾期未繳納應予停權。
第廿五條:本會經費不敷使用時,經總會長、副總會長及監事長協調同意後,得向有關機關申請補助,或向各會員募捐贊助。
第廿六條:本會收支帳目應隨時由監事長查核,並由財務長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供會員代表查核。
第八章:選舉
第廿七條:本會於每年六月份會議成立選務委員會,由名譽總會長1名擔任主任委員,諮詢委員及資深理事4名擔任委員,外聘委員2名,由政府機關中選任,委員會成員由總會長提名,大會通過後擔任之。
第廿八條:選務委員會成立後,隨即公告報名參選並於9月底前完成選舉。並於12月底前完成新.舊總會長、監事長交接
第廿九條:總會長,監事長候選人採取報名方式參選﹐報名資格需符合章程第十七條第2項及第七項之規定.
第_______屆總會長參選報名表
姓名 |
| 所轄分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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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職稱 |
| 分會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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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會務發展暨推動計劃:(如有) | |||
所轄分會提名同意簽名 | 分會蓋章處 | ||
分會名稱 :_______________ 會長簽名 :_______________ 監事長簽名: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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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第 卅 條:本會為便於會務之推行,得依章程之宗旨,訂定各項施行細則,會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之。
第卅一條:本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須由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出席,出席代表過二分之一人數通過,送請我國輔導機關備案後實施。
第卅二條:本總會不支持特定政黨,與各政黨之互動,只著重於送往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