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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不繳納保險費 如何處置?(下)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哪種情況被行政處罰?
對於違反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的行為,根據政府就勞動、社會保險及根據合同將越南勞動者帶到國外工作等領域行政處罰規定的2013年第95號《議定》(在2015年第88號《議定》修訂補充若干條文)-以下簡稱為第95號《議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資方將被處以罰款。
-對於社保和失業保險繳費與強制性社保、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相比不足的情況,資方被處以在進行行政處罰筆錄時的強制性社保、失業保險繳費總額的12%至15%,但最多不超過7500萬元。
-對於不為屬於強制性社保、失業保險的全部參保勞動者繳納強制性社保、失業保險費的情況,資方被處罰在進行行政處罰筆錄時的強制性社保、失業保險繳費總額的18%至20%,但最多不超過7500萬元。
對於違反醫療保險的行為,根據醫療領域行政處罰規定的2013年第176號《議定》(以下簡稱為第176號《議定》)第五十七條第二、三、四款的規定,對於醫保繳費與資方單位的醫保參保人數相比不足的情況,資方被處以30萬至50萬元罰款;對於不為資方單位的全部醫保參保人從10人以下至1000人以上繳納相應醫保費的情況,資方被處以50萬至3000萬元罰款;或對於醫保繳費與必須繳納的相應費用相比不足,從500萬元以下至1億6000萬元以上的行為,被處以30萬至3億5000萬元罰款。
上述違規行徑的規定罰款額適用於個人。至於機構的罰款額等於個人的一倍。
此外,資方還必須負責採取補救措施:
對於逃避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險的行為,根據第95號《議定》第二十六條第四款a、b項的規定:強制追收尚未繳納、遲緩繳納的強制性社保和社保費;按照社會保險基金年中投資活動的利率,強制繳納尚未繳納、遲緩繳納的強制性社保和社保費之利息。
對於逃避繳納醫保費的行為,根據第176號《議定》第五十七條第五款b、c項的規定:根據醫保權利和享受率,強制給醫保參保人退還已在診治病中自行支付的診治病費(若有);強制繳納必須繳納的款項以及必須繳納或尚未繳納、延遲繳納的款項之利息,具體是等於越南國家銀行在前一年官網上公佈,根據延遲繳納的金額和時間計算的9個月期限銀行間市場利率的一倍。
 
哪種情況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2015年《刑法》(2017年修訂補充)第二一六條的規定,有義務為勞動者繳納社保、醫保、失業保險費者,但詐騙或透過其他手段來不繳納或不按規定充分繳納自6個月以上,並屬於逃避繳納5000萬元以上,或逃避繳納自10人以上,已就此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但仍再犯等其中之一情況,將被處以5000萬至10億元罰款,管制一年或有期徒刑3個月至7年。違法者還可能被處以2000萬至1億元罰款,禁止擔任某些職位,禁止從事某些職業或工作1至5年。犯罪的商業法人被處以2億至30億元罰款◆
 
朝向255萬6000人參加社保的目標
今年,市社保機關將集中並開展各項措施以出色地完成既定的任務。既定的目標是參加社保的人數至少達到255萬6000人,相當於參與的勞動者的54%;醫療保險達到750萬1000人;失業保險達到235萬5435人;自願社保達2萬人;集中催收社保、醫保,失業保險費達到66萬億元,比2018年增加10%,債務率低於催收計劃的1.8%。
被提出的重點措施包括:繼續宣傳、提高對社保和醫保政策的認識,以吸引人民和企業參加;市社保機關將主動為市人委會提供有關給每個郡縣分配社保和醫保對象發展指標,給直屬單位分配收支指標和計劃,貫徹全體員工、勞動者奮鬥等內容的建議。
此外,市社保機關將提高與地方部門的配合工作的有效性,旨在及時解決機構、個人和診治病單位的困難與羈絆;對拖欠3個月以上的單位進行專業檢查和監督;檢查用費高、不合理、濫用和牟取醫保基金的醫療單位。在辦公時間以內或以外對住院病人進行突擊檢查。主動開展月度鑑定檢查。
與此同時,在解決工作方面應用資訊技術,有效地利用越南社保機關的業務軟件;透過電子交易和郵政服務促進行政手續改革;以簡化、有效的方式整合和組織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