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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工期是否 要賠償勞動合同?

第十一郡黎和平讀者問:我和公司簽訂了一年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上註明試工期為兩個月。因家境問題,在試工期間,我逼不得已申請離職,並提前一天向公司通知。可是,公司以不提前通知為由,要求我賠償合同。請問,公司這樣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勞動與榮軍社會部回答:據2012年《勞動法》第二十九條有關試工期結束規定,當勞動者經過試工期並達到工作要求,僱主必須與勞工簽訂勞動合同。在試工期間,若工作不達到在合同上雙方達成的要求,雙方都有權終止合同,而不用提前通知或賠償。這樣,在試工勞動合同中,勞工和僱主都有權取消合同,而不要求提前通知或賠償。
因此,公司要求你賠償是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