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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5年參加醫保獲享更多權益

今年1月1日,衛生部表示由該部頒佈關於全國同等級醫院之間的醫保診治病服務價格劃一規定的第39號《通知》(取替第15號《通知》)自2019年1月15日起生效。

 

連續5年參加醫保,當以醫保卡診治病時,只需最多支付6個月基準薪。

連續5年參加醫保,當以醫保卡診治病時,只需最多支付6個月基準薪。

此項《通知》適用於參與診治病過程並根據醫保制度來支付、結算診治病費用的醫療單位、機構和個人。此《通知》規定的診治病服務價格建立在直接成本和工資的基礎上,以確保患者的體檢、護理和治療以及醫療技術服務的實施。與現行規定相比,診治病價格結構沒有改變,只有改變計算服務價格的從115萬元(根據2013年6月27日第66號《議定》規定)上調為139萬元(根據2018年5月15日第72號《議定》規定)的基準工資。據此,價格平均上調3.23%,其中診病、每天床位費平均上調11.1%,醫療技術服務價格上調3.01%。
根據衛生部的評估,這次上調價格不會對窮人、在困難的社濟區生活的少數民族同胞、在特困的社經區生活的人、6歲以下兒童、在島縣和島鄉生活的居民;革命有功者、他們的親屬包括父親、母親、妻子、丈夫和子女等對象造成影響,因為獲國家財政預算以及其他財政資源購買醫保卡,診治病時獲醫保機關支付全部費用。對於貧困邊緣者,只需共同支付5%(而平均上調率是3.23%),所以影響程度不明顯。
 
對於持有醫保卡的患者,必須共同支付20%的醫保診治病費會有所影響,但程度不大,因為共同支付部分僅在20%之中平均上調3.23%。值得注意的是,參加醫保連續5年以上的人,若在定點醫療單位診治病,年中共同支付的費用高於6個月基準工資,則只需最多支付6個月基準工資。
與此同時,第39號《通知》也規定診治病單位必須使用相當於已構成診病、床位服務價格的設備維修、保養、替代工具和用品購買費的經費(特別級、一級、二級醫院相當於價格的5%;三級、四級、未分級的醫院相當於價格的3%),以進行維修、改造、拓寬診病和病科區域,確保專業條件、衛生、患者安全以及提高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