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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扣留車輛領取手續

某讀者問:兩個多月前,一輛闖紅燈的摩托車撞到我的汽車,導致兩輛車都損壞,騎摩托車者受輕傷,公安力量錄案並扣留兩輛車。摩托車沒有車牌和車輛登記證,駕駛人也沒駕照,我的汽車卻齊全。兩邊達成協議和承諾不申訴,但公安力量迄今還扣留我的汽車,我屢次詢問情況,但他們要求等待領導處理。請問,我要怎麼辦才可以取回汽車?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市律師團黎文歡律師回答:在證實事件的過程中,一旦發現有刑事案件的跡象,交警須將相關卷宗轉遞調查警察科機關,證實時間不可超出兩個月。對於在規定期限內所進行的檢查及證實工作尚未結束的場合,同級檢察院長或權力檢察院長可以延期一次,但不可超出兩個月。
若交警不將卷宗轉遞調查機關,就是正在按行政手續處理事件。根據《行政違規處理法》第一百廿五條第八款規定,車輛扣留時間是從扣留之日起的7天。對於情節複雜並須加強證實的事件,扣留時間可延長,但從扣留之日起不可超出30天。
對於屬於《行政違規處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需要有時間以證實的場合,負責處理人須書面匯報直接主官,申請延長扣留時間。然而,延期不可超出30天。
因此,交警扣留你的汽車超出兩個月是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直接聯繫或呈遞要求歸還車輛的申 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