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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通社河內 ——越南國家銀行行長6月18日頒發第15/2018/TT-NHNN 號通知(第15號通知),對2016年6月30日頒發有關外國金融機構和銀行購買企業債券的第22/2016/TT-NHNN 號通知(第22號通知)進行補充和修改。

第15號通知對關於外國金融機構和銀行購買企業債券相關規定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使其更加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同時進一步加強外國金融機構和銀行的企業債券投資活動的監管,旨在確保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

按照新規定,購買企業債券的外國金融機構和銀行必須擁有內部信用評級和企業債發行評級體系以及必須制定有關企業債券的內部規定等。

此外, 該通知對第22號通知第三條第六款進行補充,即各家外國金融機構和銀行不得以調整企業債務結構為目的而購買企業債券。

該通知於2018年8月2日生效。(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