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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養者的年齡限是多少?

平陽省順安縣何強讀者問:我今年29歲了,由養母養育已10年了。請問,我的年齡能否辦理被收養手續?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市律師團陳雲玲律師回答:欲收養子女,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須達到以下條件:
對於收養者,必須具備充足的民事行為能力,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有良好的體康、經濟和住處以照顧、撫養及教育養子女的條件;道德品行良好。此外,收養者不屬於以下場合:正受約束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若干權利;正在教育或醫療單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正在受刑監禁,未獲撤消有關蓄意侵犯他人性命、身體、人品、名譽等罪名之一的案底;虐待祖父母、父母、夫或妻、子女、孫兒、撫養者;引誘、強迫或窩藏違法的未成年人;販賣、掉包和搶奪兒童(2010年《收養子女法》第十四條規定)。
對於被收養者:必須是16歲以下的少兒,或滿16歲至18歲以下,但要屬於以下場合之一:屬繼父或繼母收養;屬姑姑、舅舅、叔叔或伯父收養等(2010年《收養子女法》第八條規定)。
由於你今年29歲了,不屬於被收養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