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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不對少兒減免的28項罪名(下)

▲搶劫財物罪
按第一百六十八條,使用暴力、即時以暴力威脅或以任何其他行為使得受害者陷入無可抗拒之境,目的是強行劫取其財物,將被採取的最低刑罰為3年有期徒刑。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無期徒刑的最高刑罰是採用於以下其中之一加重情節:掠奪的財產價值為5億元以上;造成他人受傷、身體傷殘率達61%以上,或造成2人以上受傷,而每人身體傷殘率達31%以上;致人死亡;利用戰爭環境或緊急情況犯罪。
準備犯此項罪名的人將受1至5年有期徒刑。附加的刑罰是罰款從1000萬至1億元,受管制或禁止在原址居住從1至5年,或被沒收一部分或全部財產。
▲綁架侵奪財產罪
按第一百六十九條,綁架他人作人質以侵吞財物的行為將受從2到7年有期徒刑。若侵吞的財物價值5億元以上、致人死亡、使得受害者出現精神上、行為上障礙,而身體傷殘率達61%以上,將被採取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
2015年《刑罰》第三十九條規定,無期徒刑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刑罰,用於處罰特別嚴重罪犯,但不對18歲以下犯罪人施行。
類此情況,死刑的刑罰也不對18歲以下犯罪人施行。因此,儘管須對上述7項罪名負責任,但對於滿16歲至18歲以下的犯罪人,若按法律規定是無期徒刑或死刑,則對其採取的刑罰不得超過18年有期徒刑。若按規定是有期徒刑,則對其採取的最高刑罰不得超過規定刑罰的四分之三。
對於滿14歲至16歲以下犯罪人,若按法律規定須採取無期徒刑或死刑,對其採取的最高刑罰不得超過12年有期徒刑;若是有期徒刑,則對其採取的最高刑罰不得超過規定刑罰的一半。
滿14歲至16歲以下犯罪人若犯下非常嚴重、特別嚴重犯罪行為,須負責任的其餘21項罪名包括:強迫性侵犯(第一百四十三條);拐賣人口(第一百五十條);拐賣16歲以下兒童(第一百五十一條);搶奪財物(第一百七十條);搶劫財物(第一百七十一條);偷竊財物(第一百七十三條);毀壞或蓄意損壞財物(第一百七十八條);非法生產毒品(第二百四十八條);非法儲藏毒品(第二百四十九條);非法運輸毒品(第二百五十條);佔奪毒品(第二百五十二條);組織非法賽車(第二百六十五條);非法賽車(第二百六十六條);生產、買賣、交換,或者贈送用於違法目的的工具、設備、軟件(第二百八十五條);發散危害電腦、電信網絡、電子工具的運作的信息學程式(第二百八十六條);阻礙或造成電腦、電信網絡和電子工具的運作混亂(第二百八十七條);非法侵犯他人的電腦、電信網絡和電子工具(第二百八十九條);利用電腦、電信網絡和電子工具以佔奪財物(第二百九十條);恐怖(第二百九十九條);毀壞國家重要安全工程、設施、工具(第三百零三條);非法製造、儲藏、運輸、使用、買賣,或佔奪軍用武器、軍事技術工作(第三百零四條)。
滿14歲至16歲以下兒童也須對準備犯下殺人、搶劫財物、蓄意造成他人受傷或身體傷殘、綁架以佔奪財物的各項罪名的行為負刑事責任。
 
如何為非常嚴重和特別嚴重罪犯?
2015年《刑法》第九條規定,根據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對社會造成的危險度,罪犯被分成4類:
-不太嚴重罪犯是其性質對社會危險度不大的罪犯,法律規定對此框架的最高刑罰是罰款、管制,或3年有期徒刑。
-嚴重罪犯是性質和對社會的危險度大的罪犯,法律規定對此框架的最高刑罰是罰款、管制,或3年以上至7年有期徒刑。
-非常嚴重罪犯是性質和對社會危險度很大的罪犯,法律規定對此 框架的最高刑罰是從7年到15年有期徒刑。
-特別嚴重罪犯是性質和對社會危險度特別大的罪犯,法律規定對此框架的最高刑罰是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