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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商部公告「非適用核發工作證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認定手續

日期:2017/02/10 【 經濟部 / 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經濟組 報導】
資料來源: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2017.2.06日報導
商情本文:
越南工商部已於去(2016)年12月28日發布第35/2016/TT-BCT號公告,有關越南履行入會(WTO)承諾開放11種服務貿易行業所屬企業調動內部人員而非適用核發越南工作證之認定依據及手續規定,並自本(2017)年2月10日起實施,取代該部2014年11月5日第41/2017/TT-BCT號公告。
上述第35/2016/TT-BCT號公告計5條,其中重點規定摘譯如下:
一、適用範圍與對象(第1條):
1.本(第35/2016/TT-BCT號)公告規範有關越南履行入會(WTO)承諾開放11種服務貿易行業所屬企業內部調動之外籍員工。
2.本公告適用於企業內部調動之外籍員工(企業管理人、執行經理、專家及技術工)、外籍雇主及相關組織及個人。
二、商業據點(第2條):
越南總理2016年2月3日第11/2016/ND-CP號公告勞動法有關於越南任職外籍員工部分條文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所列商業組織,係指下列形式之組織:
a)越南外資商業組織;
b)外國公司越南代表辦事處及分支機構;
c)合作經營合約所列之外國投資業者越南協調辦公室。
三、越南履行入會(WTO)承諾開放11種服務貿易產行業所屬企業內部調動而非適用核發越南工作證外藉員工之認定依據(第3條):
1.越南總理第11/2016/ND-CP號公告勞動法有關於越南任職外籍員工部分條文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a點規定,非適用核發工作證之屬越南履行入會(WTO)承諾所開放11種服務貿易產行業,所調動內部外籍員工(即企業管理人、執行經理及專家)之認定依據:
a)於越南境內設立商業據點之外國企業;
b)從事本(第35/2016/TT-BCT號)公告附錄一所列11項服務貿易產業營運,於越南境內所設立商業據點之外國企業。
2.越南總理第11/2016/ND-CP號公告勞動法有關於越南任職外籍員工部分條文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a點規定,非適用核發工作證之屬越南履行入會(WTO)承諾所開放11種服務貿易行產業之企業,所調動企業內部外籍員工(即外籍技術工)之認定依據:
a)於越南境內設立商業據點之外國企業;
b)從事本(第35/2016/TT-BCT號)公告附錄二所列11項服務貿易行業營運,於越南境內所設立商業據點之外國企業;
c)指派赴越南境內外資商業據點任職前,已獲外國企業至少聘僱12個月之外藉員工。
四、越南向WTO承諾開放11項服務貿易產業所屬企業內部調動外籍員工之認定(第4條):
1.越南總理第11/2016/ND-CP公告第8條第3項c點規定非適用核發工作證外籍員工之證明文件,係包括:
a)外國企業指派外籍員工赴其在越南境內設立商業據點任職文件,其中應載列外藉員工任職崗位、職務及期限;
b)依據越南勞動部2016年10月25日第40/2016/TT-BLDTBXH號公告,輔導執行總理第11/2016/ND-CP號公告第6條第2項規定證明外籍員工為專家之文件;
c)越南勞動部2016年10月25日第40/2016/TT-BLDTBXH號公告第6條第3項規定證明外籍員工為技術工之文件;
d)越南勞動部2016年10月25日第40/2016/TT-BLDTBXH號公告第6條第4項規定,指派赴越南境內外國商業據點任職前,已獲外國企業至少聘僱12個月外藉員工之證明文件;
e)外國企業從事本公告附錄所列11項服務貿易行業,於越南境內設立商業據點之證明文件,係指由越南權責機關核發之企業登記證或相當文件、代表辦事處設立許可證、分支機構設立許可證之任一文件。
2.有關越南向WTO承諾開放11項服務貿易行業所屬企業內部人員調動之外籍員工之確認文件,依據總理第11/2016/ND-CP號公告及勞動部第40/2016/TT-BLDTBXH號公告規定辦理。
本件公告刊登於越南法律圖書館www.thuvienphapluat.vn網站,外商可在該網站下載第35/2016/TT-BCT號公告全文及相關附錄一及二所列11種服務貿易行業清單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