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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商部頃草擬有關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標準之行政處分規定,目前正徵詢各相關部會與業界意見。

依據上述草案:
一、使用非食用原料以加工生產食品;使用罹患感染疾病、死亡、疫病或不明死亡原因,依權責機關要求應銷毀的動物以加工生產食品者,處以7,000萬越盾至1億越盾(越南央行滙率中心公告即期滙率1美元兌22,434越盾)之罸款。

二、使用逾期或屬應強制載列有效使用期限而無載列之食品原料、附加劑及輔助劑,以加工生產食品、食品附加劑及食品輔助劑者,處以相當食品價值之100%至120%之罸款,惟罸款上限不得超過1億越盾。

三、使用經獸醫衛生檢驗不合格之岸上動物以加工生產食品者,處以相當食品價值之120%至150%之罸款,惟罸款上限不得超過1億越盾。

四、使用產地不明原料加工生產食品者,處以30萬越盾至50萬越盾之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