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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商部為執行2005年貿易法第6條第4項有關政府落實有部分貨品項目及勞務之特許經營規定,頃草擬除政府以外不准民間經營下列20項貨品及勞務規定:

一、為國防及國家安全提供服務貨品及勞務(國防部長及公安部長將規具體行業項目)。
二、生產、買賣及進出口工業用爆破材料。
三、生產黃金片。
四、供生產黃金片使用之進出口黃金原料。
五、發行愛國獎券。
六、進口菸支及雪茄。
七、國家儲備活動。
八、印鑄貨幣。
九、發行郵票。
十、生產、買賣、進出口、運輸及儲藏烟花。
十一、電力輸配與調節、多元化水電及對經濟社會具有重大意義核能電廠之營建及運作。
十二、公共航海航線及海洋燈照明系統之運作。
十三、沿海電台開拓、運作及管理。
十四、提供航空交通及資訊服務、救難服務。
十五、開拓及管理政府投資開發國家與都市鐵路之基礎設施工程。
十六、按交付計畫執行水利工程、跨省、縣區農業水利及海岸管理。
十七、特種森林(政府交付商業組織管理之景觀保護林除外)之林業勞務供應。
十八、出版活動(不含印製及發行活動)。
十九、公共電信網開拓、管理及維持。

二十、提供發行報章之公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