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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術、經濟可行性研究。
2.外國投資集團公司章程或投資個人的法人資格和財務狀況。
3.外國投資者在越南長期經營的能力及保證。
4.即將在越南設立的公司的章程。
5.任何對條例的建議。
 
 
    申請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用兩種語言文字撰寫(越語及外國人自行選擇的外文:英、法、俄、德、中、日等。)
2.申請時以上各種檔須一式8份。
 
(二)享有越南政府優惠待遇的外資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
  1.大規模經濟開髮型事業;生產外銷產品取代進口消費品。
  2.使用高科技、熟練工人、開發各種生產潛能,提高現有經濟單位生產能力。
  3.大量採用越南現有的勞工、原料及自然資源。
  4.發展各種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者。
  5.經營可賺取外匯的服務業者,如旅遊、船舶修理、機場服務、港口服務等。
 
    此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法定資金至少在1000萬美元以上。
2.根據越南1988年12月頒佈的屬於有關外國工業技術轉移法令條款範圍內的投資者。
3.提高工業技術水準及經濟效益和產品品質或製造新產品者。
4.保障生產作業安全。
5.不損害生態環境者。
6.產品外銷在80%以上。
7.在自然地理環境、經濟、社會條件較差地區進行投資開發者。
 
(三)關於獨資企業租賃土地的規定:
1.外國人自行選擇開發投資計畫地點及土地面積,須與當地地方政府協商,然後越南投資合作委員會再根據地方政府之意見作出最後決定。
2.越南財政部《1990年4月法令》負責制定土地租賃價格:
每公項土地每年價格為200──1000美元。如屬石質土丘地,每公項為50──700美元。城市、旅遊區、工業集中等地區的土地,土地租金為每平方米每年0.5──18美元。以上價格可根據情況予以變更。
3.土地價格每5年調整一次。
外國投資者原則上可以在越南購置不動產(僅指房屋建築構成)。根據1991年6月6日越南《房地產法》第16條之規定,外國人可擁有房屋所有權作長期居留用。外國人同越南公民一樣,只有土地使用權,無土地所有權。當進行房屋轉讓時,土地使用權一併隨同房屋所有權轉讓。
 
(四)外國在越南投資者結束營業時資金轉匯規定:
外國在越南投資者結束在越南的投資時,外國人可根據越南部長會議1991年2月所頒發的29號法令條款內容,在全部結算各項債務後,可將資金全部轉匯出越南。